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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1次奉准報廢財物公開標售案公告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詳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0年12月21日下午14時30分整在本校中興樓7樓第2會議室公開標售。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日同一時間地點辦理。
三、投標文件收受地點及截止期限:依規定封裝完成之外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 110 年12月20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寄達本校(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或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財產組。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標售之報廢財產物品以現場實物為準,報廢財產物品清單(附件3)僅供參考,請投標人於截標前洽本校承辦人員安排參觀報廢財物現況(請於辦公時間,每日上午 09:00~11:00;下午 14:30~16:30,致電本校總務處財產組陳佳佐先生,電話 02-22391619、0933712397)。投標人若未詳細查勘,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以「票據」或「現金」方式繳納。如「現金」繳納,需請於截標前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繳交手續,並將繳交後之收據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六、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決標之次日起5日內,至本校出納組或本校指定銀行匯款帳號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本校即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應於本校交付後3日內清點完廢彈頭實際重量,並於決標之次日起 14日內,將所有標的物清運完畢(自備拖吊車輛、機具、人員)。每逾清運期限 1 日扣除保證金 500 元。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九、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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