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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專區

Q1:新進人員薪資相關注意事項及查詢入帳情形?

A1:1、先開戶:請提供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2、編制內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自由參加):於每月薪資中代扣教職員1 萬元,工友5仟元以 下(需另行開戶)。

             本校優惠存款金融銀行為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3、薪資查詢:至學校首頁「全校各項費用入帳通知系統」查詢,第一次請先「註冊」(註冊時 請登入員工編號,

             系統會E-mail郵寄密碼單至各人信箱)嗣後入帳可於網頁查詢。

Q2:每月薪津何時發放?

A2:編制內教職員工於當月1日發放薪資。

Q3:公教優惠存款總額上限?

A3:每月存優惠存款上限為教職員1萬元、工友5仟元,優惠存款總額上限為教職員70萬、工友35萬元,依台企 (或台銀)二年定存利

       率計息,超過70萬元(35萬元)部分依存簿儲金利率計息。

Q4:欲停止、變更或恢復續存公教存款代扣存金額,應如何辦理?

A4:請至出納組填寫「公教優儲委託書」,填寫停扣或改扣金額於每月10日前送出納組辦理。

Q5:編制內人員沒有收到出納組E-mail的薪俸明細表,應該怎麼辦?

A5:請電洽出納組(校內警用2099,或專線22307289)確認您提供學校之E-mail帳號是否正確。

Q6:欲申請健保費證明向國稅局作為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用,應如何辦理?

A6:每年5月1日起,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得自行上網查詢列印保費證明單下載列印。

Q7:欲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公教房貸應如何辦理?

A7:請逕洽貸款銀行。

Q8: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

A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為慰問員工或家屬因傷亡或受災,而發給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其所得類別之認定及應否辦

     理扣繳暨填發扣免繳憑單等問題,該局特將各種支領情況之課稅方式說明如后:

(一)工作單位因員工、眷屬受傷或因房屋損毀,發給屬慰問性質的各項補助費,或員工眷屬死亡發給之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均屬員工在職

           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補助費,故屬於非固定性「薪資所得」;扣繳單位給付時應按百分之六扣取稅款,但如果是合併於按月給付

           之薪資一次給付時,可就全部給付金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二)如果前項所列的各項補助費及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則是屬於

         「其他所得」;給付單位雖然不必先扣繳,但在次年一月底前仍需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發給員工本人的喪葬補助費,為死亡人遺產的一部分,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故毋須辦理所得稅扣報繳事宜,但應請受領人檢附

          死亡員工之遺產稅完納證明書供核。
     該局提醒給付單位在發給上項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性質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所得人也要依所得性質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

          得稅。

Q9.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律師)擔任委員並撰寫調查報告文稿,請問此筆稿費(按字計酬)是何種所得(執行業務9A或9B或薪資50)?

A9按「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

     登之收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分別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及財政部6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590號函所明釋。台端所詢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律師)擔任委員並撰寫報告文稿所獲得

    之報酬,如非屬以專家(律師)本人著作讓售該機關出版或於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係經聘請後撰寫相關報告供該機關執行其業務所需者,因屬僱用勞務之報酬,應按薪資所得

    課稅。

Q10. 工作證照報名費補助款是否列薪資所得

A10. 一.機關為鼓勵員工取得相關工作之作業證照,員工考試合格取得證照後,該報名費員工開立收據向機關申請補助,該報名費補助款是否應列入薪資所得開立

             扣繳憑單

         二.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規定:「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