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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作業

作業程序說明
一、收取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依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投標廠商繳付之押標金,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1. 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保證文件,如發現有錯誤、偽造或變造時,應查明處理。
2. 經收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二)投標廠商採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按各機關通知之國庫帳戶資料(國庫存款戶之保管款帳號或國庫機關專戶戶名、解繳行及匯款種類等),繳納押標金。
(三)收取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應按編號順序開立收據;為應採購業務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設招標專用收據,其收據之管理同AA08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作業辦理。
(四)出納管理人員收取之得標廠商保證金及其他擔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應於當日或次日送存國庫經辦行:
1. 屬中央政府各機關保管款專戶款項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第2階段作業範疇之機關:
(1) 經收現金者,填具繳款書存入國庫存款戶-各機關之保管款帳戶。
(2) 經收支票者,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填具繳款書存入國庫存款戶-各機關之保管款帳戶。
(3) 並依AA01自行收納收款作業辦理。
2. 非屬上開作業範疇之機關:
(1) 其出納管理單位得以機關名義向財政部申請於國庫經辦行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管廠商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2) 經收現金者,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存入經財政部同意開設之國庫機關專戶。
(3) 經收支票者,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存入經財政部同意開設之國庫機關專戶。
(4) 並依AA01自行收納收款作業辦理。
3. 收取有價證券或其他保證文件者,按照AA06有關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收存作業辦理。
(五)對得標廠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或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如轉換時有應補足(或應退)之差額,應由採購單位通知廠商及會計單位辦理,於辦理補繳或退還程序後,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廠商。
(六)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經廠商事先申明者,得直接由應退之履約保證金或該採購案之應付款項中扣抵。
二、退還作業
(一) 未得標廠商可即時退還押標金者,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採購單位之通知,由廠商檢附採購單位已簽認之文件,連同原繳納款項收訖之證明或於原繳納押標金款項收訖之證明上經採購單位簽註未得標之文字與簽章後退還。
(二) 對未得標廠商無法即時退還押標金者,應循AA02有關國庫集中支付或AA03有關國庫機關專戶支付作業辦理。
(三) 辦理保證金及其他擔保等款項之退還時,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始可依國庫集中支付或國庫機關專戶支付作業辦理退還。
(四) 應退還有價證券或其他保證文件者,依AA06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之發還作業辦理。
控制重點
一、 收取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應按編號順序開立收據。
二、 出納管理單位收取之得標廠商保證金及其他擔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當日或次日送存國庫經辦行。
三、 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保證金等款項之退還時,除即時退還之押標金外,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辦理退還。
四、 出納管理單位應配合會計單位、業務(採購)相關單位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有效期限,隨時清理。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2、3、4、5條
二、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6條
三、 公庫法第2、3、5、11條
四、 出納管理手冊第10-21、29-45點
五、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使用表單
一、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 繳款書
三、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 付款憑單
五、 國庫支票
六、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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