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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區內車輛行駛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78年3月9日警專總字第7331號函發布
一、為加強校區內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制定本要點。
二、在校區內行車停車,如發生交通事故,除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安全規則辦理外並得視情況依行政管理系統從嚴議處。
三、本校各道路之車道、標誌、標線、號誌、臨時停車場、停車等之設置所有汽機車駕駛人員務須嚴格遵守。
四、本校員工(含眷屬車輛)依規定停放在停車場內但不得佔用公務車輛之停止位置。
五、所有員工私有機車腳踏車等一律停放在機車停車場內(不得停放穿插汽車停放場內),以免破壞境觀或妨害交通安全等。
六、外賓(含來校洽公之車輛)來校洽公或參觀車輛除停放停車場內外如屬團體來校參觀之大型遊覽大巴士由總隊部負責派員引導停放大操場內並維護安全事宜。
七、工程車及建築工人汽、機車入校者,須以身分證向警衛隊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並停放工地(不准停放其他任何地區)。
八、計程車禁止進入校內,但如特殊事故時,經警衛隊長或連絡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校各班期學員生在校受訓期間內禁止在校內行駛車輛或停放車輛,如違者從嚴議處,並由訓導處、總隊部督考查辦。
十、上課時間內,明德樓、日新樓、醫務室等處之停車場禁止行駛或發動汽(機)車。
十一、本校教職員工(含眷屬)及外聘授課人員一律須持用本校「警專汽車通行證」並於進出校門時接受門禁人員檢查,否則不得駛車進出校門。
十二、所有車輛進入校區內後,應依規定停放車輛,並嚴禁在校區內行駛鳴按喇叭或妨害安全與秩序等等。
十三、駕駛人駕駛車輛在校內各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確守本校規定或有關人員之指揮。
十四、駕駛人須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車輛不得超速(限三○公里以下)否則除禁止其駕駛外,並扣留其行車執照移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規定處罰。
十五、駕駛人穿著整齊機車駛者須佩戴安全帽(禁赤足穿木屐、拖鞋、僅穿背心、內褲者)。
十六、商人來校參加投標比價洽辦公務者之汽、機車一律禁止入校。由校門警衛人員負責查禁。
十七、本要點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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