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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萬芳樓教師官研究室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警專總字第1050502054號函訂定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優良研究環境,提升教學研究品 質,特訂定萬芳樓教師(官)研究室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本校成立教師(官)研究室自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以為本須知各項研究室之分配、管理事宜。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各科、中心(含任務編組)主任擔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任期依學期制,以每年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開始起算。
三、教師(官)研究室之分配,以本校現職專任教師(官)為限,且一人僅得分配一間。
四、教師(官)申請研究室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詳如附件)。初次申請及調換研究室之教師(官),由管理委員會彙製申請人名冊,經人事室審查後,依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示;非經簽准,不得自行更換異動。
五、萬芳樓教師(官)研究室申請或調換研究室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時間申請,以職級較高者為優先選擇。
(二)同時間申請,且職級相同,以任職本校專任教職年資較資深者為優先選擇。
(三)前二款條件均相同者,以抽籤方式辦理。
六、教師(官)研究室分配後,限本人進駐使用,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研究室內嚴禁菸、酒及外人留宿,並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吵鬧妨礙安寧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不得舉炊烹調煮食。
(三)未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改既有設備、裝潢(含門鎖)及加裝高電流電器用品(如冷、暖氣機、電鍋、電爐)並不得飼養寵物。
(四)不得於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五)不得違反教師(官)研究室設置之目的。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事。
七、專任教師(官)使用研究室,如違反前點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由管理
委員會敘明事實移請建制單位及人事室依本校相關法規研議處理,情節嚴重
者得簽請校長核定,限制其教師(官)研究室使用。
八、專任教師(官)離職退休時,應於一個月內將研究室清理完畢,並將鑰匙繳還總務處,俟查檢無誤後,始完成離職手續。
如有其他非法占用情事,先由管理委員會會同其建制單位及人事、政風單位
派員勸說,如不服勸說,則本校以公函限期遷還,如逾期仍未遷還,本校得
代為清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九、本須知經校務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師(官)研究室申請表
單位
填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申請單位主管
申請項目( 請勾選 )

初次
申請
◎申請人聯絡資料:
電 話:( ) 行動電話:
E-MAIL:

異動
申請
◎申請資格:原已配住研究室之教師(官)
原配住之研究室: (樓) (室)
欲申請之研究室: (樓) (室)
* 申請人注意並切結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詳讀並遵守本管理須知之規定。
二、申請人應依管理委員會規劃時程辦理申請、抽籤事宜,抽籤時若無法到場應覓妥代理人代為抽籤,未覓代理人者,由管理委員會逕行代理抽籤。
三、若申請或異動成功,申請人應依本校規劃時程完成搬遷、交接等事宜,並自本校通知日起二週內完成搬遷及清空原研究室。
四、申請人離職、退休時,應於一個月內將研究室清理完畢,並將鑰匙繳還總務處,如未在期限內清理完畢,本校得代為清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校隨時通知辦理。
*本人已瞭解上述注意事項並同意配合辦理。
簽名:
代理人
*本人因故無法於抽籤時到場,茲委託 全權代理抽籤、確認事宜,本人就該結果絕無異議並配合辦理。
簽名:
申請結果
(由管理單位填寫)
□配置研究室: (樓) (室)
□研究室無異動 確認簽名:
管理單位
備註:
一、使用研究室之同仁應確實完成財產清點與交接,愛惜公物。
二、研究室之門鎖鑰匙須備分留存總務處,以供緊急事故開啟處理之用。
三、研究室之門牌由總務處統一配置。如有異動,應填具報修單向總務處提出更換申請。
四、使用人若喪失使用資格時(含離退職),應於校函生效日一個月內完成搬遷及財產清點交接作業;申請異動研究室者,則應於總務處通知日起兩週內完成搬遷及財產清點交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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