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99年1月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307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105年6月2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4201723號令修正第二條
民國113年10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令修正第二、三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
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 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
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 免徵使用規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附表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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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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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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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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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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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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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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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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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二百零七元/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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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四百四十三元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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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八百四十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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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八百零六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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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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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人樓
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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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四百十二元/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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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五十二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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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一百四十八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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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一百六十九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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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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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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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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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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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八十六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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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八十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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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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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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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元/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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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元/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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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元/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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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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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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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二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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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七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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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一百四十八元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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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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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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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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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零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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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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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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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育樓思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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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四百零一元/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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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九十六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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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二百四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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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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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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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電費及空調設備費:
(一)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每間)、日新樓會議室及樂育樓思源廳,均以
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使用,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算。
(三)運動場為戶外場地,免徵水電費及空調設備費。
二、場地費及視訊設備費:
(一)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均以場次為
計算單位,每場次使用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夜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每時段三小時為一場次,不足三小時者,仍以一場次計;逾時使用未達下一場次時段者,免另計場次費。運動場不開放夜間場次使用。
(二)教室係供學員訓練之用,以每間每日為計算單位;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之用,場
地費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上開費用未滿一日者,均以一日計算。(三) 無視訊設備之場地,免徵視訊設備費。
三、其他損失:使用各場地設施致生損害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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