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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99年1月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307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105年6月2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4201723號令修正第二條

民國113年10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1388352號令修正第二、三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

                     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 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

                     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 免徵使用規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附表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 (:新臺幣)

項次

收費項目

場地

水電費

空調設備費

場地費

視訊設備費

大禮堂

二千二百零七/ 小時

一千四百四十三元

/小時

四千八百四十/

二千八百零六元/

樹人樓

國際會議廳

一千四百十二/ 小時

七百五十二元/小時

四千一百四十八

/

三千一百六十九元

/

教室

一百零二元/小時

一百零八元/小時

二百八十六元/日

三百八十元/日

學生寢室

三十六元/人、日

四十元/人、日

四十三元/人、日

日新樓會議室

二百五十二元/小時

一百七十七元/小時

四千一百四十八

/

五十七元/場

運動場

一萬零一百二十四

元/場

樂育樓思源廳

二千四百零一元/ 小時

二百九十六元/小

三千二百四十八元

/

備註

一、水電費及空調設備費:

(一大禮堂、樹人國際會議、教室(每、日新樓及樂育樓,均以

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使用,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算。

(三)運動場為戶外場地,免徵水電費及空調設備費。

二、場地費及視訊設備費:

(一)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均以場次為

計算單位,每場次使用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夜間十九時至時等時段,每小時場次,不時者以一次計;逾時使用未達下一場次時段者,免另計場次費。運動場不開放夜間場次使用。

(二)教室係供學員訓練之用,以每間每日為計算單位;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之用,場

地費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上開費用未滿一日者,均以一日計算。(三) 無視訊設備之場地,免徵視訊設備費。

三、其他損失:使用各場地設施致生損害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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