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至美樓三樓職務宿舍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警專總字第106050152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警專總字第1100003081號函修訂
一、 為辦理本校職務宿舍(以下簡稱本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事宜,依行政院頒訂「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本須知。
二、 本宿舍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三、 本校編制內人員以及支援借調人員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以外地區,且確有工作上需要者,得申請借用本宿舍。但家居地點交通不便且確因工作或事實上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定者,不受居住地限制。
前項人員為隊職人員,或已配有宿舍或研究室者不得申請。
四、 申請本宿舍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附件1)及積點表(附件2)檢附相關資料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人事室認證積點後,按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並依程序簽奉核定後,登記列管。
(二)申請人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書(附件3)並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預繳相關費用辦理遷入,逾期以棄權論。
五、本宿舍借用人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水電費及扣繳房租津貼(詳價目表,
附件 4)。 前項費用計算之期間,自遷入日起至遷出日止。
六、本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或將借用之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應立即終止借用契約,責
令搬遷,並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
七、本宿舍借用人之保管責任:
(一)借用宿舍期間,借用人對於傢俱及設備之使用,應善盡保管責任。
(二)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結清相關費用、將鑰匙交還總務處並辦理
點交手續,傢俱及設備如有短缺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者,應負
賠償責任。
八、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受撤職、免職處分以及喪
失借用資格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九、本校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並懸掛於宿舍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
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者,依相關規定簽請
議處。
十、如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借住人於接獲通知後應依限無條件搬離: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十一、為因應臨時性公務需求,經專案簽奉核定者,提供臨時性借用。期間
在一個月內者,免繳各項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警專總字第1100003081號函修訂
一、 為辦理本校職務宿舍(以下簡稱本宿舍)之借用與管理事宜,依行政院頒訂「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本須知。
二、 本宿舍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三、 本校編制內人員以及支援借調人員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以外地區,且確有工作上需要者,得申請借用本宿舍。但家居地點交通不便且確因工作或事實上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定者,不受居住地限制。
前項人員為隊職人員,或已配有宿舍或研究室者不得申請。
四、 申請本宿舍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附件1)及積點表(附件2)檢附相關資料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人事室認證積點後,按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並依程序簽奉核定後,登記列管。
(二)申請人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書(附件3)並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預繳相關費用辦理遷入,逾期以棄權論。
五、本宿舍借用人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水電費及扣繳房租津貼(詳價目表,
附件 4)。 前項費用計算之期間,自遷入日起至遷出日止。
六、本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或將借用之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
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應立即終止借用契約,責
令搬遷,並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
七、本宿舍借用人之保管責任:
(一)借用宿舍期間,借用人對於傢俱及設備之使用,應善盡保管責任。
(二)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結清相關費用、將鑰匙交還總務處並辦理
點交手續,傢俱及設備如有短缺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者,應負
賠償責任。
八、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受撤職、免職處分以及喪
失借用資格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九、本校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並懸掛於宿舍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
同遵守。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者,依相關規定簽請
議處。
十、如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借住人於接獲通知後應依限無條件搬離: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十一、為因應臨時性公務需求,經專案簽奉核定者,提供臨時性借用。期間
在一個月內者,免繳各項費用。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