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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駕駛室規定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警專總字第8800005249號函訂定
一、進出駕駛室,開、關門應放輕聲。
二、在駕駛室內不可喧嘩吵鬧,電視音響音量不可過失。
三、室內地面、牆壁、桌面應保持整潔,不亂丟煙蒂、紙屑、吐痰。
四、駕駛室及寢室內非因公務,嚴禁閒雜人員進入,以免擾亂駕駛勤餘休息;非上班時間,進入駕駛室者,應先至值日官室登記,違者簽報議處。
五、駕駛室內嚴禁賭博、飲酒、吸煙、嚼食檳榔,及駕駛以外之人員留宿。
六、愛惜公物,其因人為破壞者,除受行政處分外,應依規定賠償該物或等值價金。
七、為保持車庫內外環境整潔及公務之遂行,上班時間每日應設置日一名,負責接聽電話及辦公室、休息室及盥洗室清潔及臨時任務派遣,並設班長一人負責督導。
八、下班時值日人員應負責傾倒垃圾、關閉冷氣、水電,並將門窗上鎖後,始得離開。
九、寢室內務、棉被應疊放整齊,衣物收放櫃內。
十、辦公室桌上非必要物品不可擺放。
十一、非因公或特殊原由,不可隨意使用電話聊天。
十二、違反本規定所列各項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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