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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零用金作業

作業程序說明
一、零用金之申請
(一)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用以支付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目前文職機關每筆零用金支付限額為1萬元)。各機關如須申請(或調整)額定零用金額度者,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5章第1節有關零用金之規定辦理。
(二)年度開始或機關成立申請設置零用金時,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形,在財政部國庫署核定零用金額度內,簽會會計單位並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星支用。
二、零用金之支付
(一)各機關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其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應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檢附經會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文件,向出納管理人員領取或由出納管理人員依「粘貼憑證用紙」上受款人之匯款資料,由國庫經辦行或金融機構匯款予受款人。
(二)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宜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零用金支付後,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訖及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
(三)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務需要,得經其單位主管及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准,向出納管理人員借款備付零用,惟應自借款當日起算3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三、零用金之撥補
(一)出納管理人員應於支付相當數額或年底結帳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連同支出憑證,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章後,送會計單位審核,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71點規定辦理撥還,說明如下:
各機關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或製作支出傳票),並在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由財政部國庫署簽發以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或存入各該機關零用金專戶撥還款項。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72點規定,編製轉帳憑單或填具支出收回書,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控制重點 一、應注意支出性質或金額不可超過零用金規定之範圍,其每張請領單據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1萬元者,應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付款。
二、各項費用之報支應依核准決行權限規定辦理,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核符後付款。
三、未支付之憑證,不可登帳申請撥補零用金。已支付之零用金,其憑證須加蓋「付訖」及日期章並經受款人簽收,以防止重複報銷。
四、出納管理人員保管零用金與會計工作應由不同人員擔任,每6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且於輪調時辦理交代。
五、零用金報銷情形,是否有久未報銷或長期間未運用之情形。
六、庫存零用金數目應與相關之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私人借據、票據及其他貨幣抵充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如有挪用或私人墊支情形,簽陳機關首長依法辦理。
七、各機關辦理零用金支付及結墊撥還,應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並結計餘額,帳面餘額應與櫃存現金及預借未核銷零用金之合計數相符。
八、零用金應由出納管理人員妥善保管,且採取適當保全措施。
九、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零用金應做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1次,並做成紀錄。
十、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規定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6、19條
二、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三、 公庫法第14、16條
四、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67點至第72點
五、 出納管理手冊第4、5、12、24、25、46、50、51、55點
六、 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47、48、173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七、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八、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使用表單
一、 零用金備查簿
二、 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
三、 支出收回書
四、 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傳票
五、 粘貼憑證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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