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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庫機關專戶支付

作業程序說明
一、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付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後,應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支付,不得稽延。
(二)應依所附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與支出傳票是否逐級核簽完備。如付款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三)經審核無誤簽發專戶支票及用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支票應按號碼順序簽發,並使用不易擦拭之書寫工具填寫;簽妥後,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等三人,或其授權代簽人會同簽名或蓋章。
2. 存款餘額不足時,不得簽發支票。
3. 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予註銷平行線二道(得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代之)或禁止背書轉讓,並在其旁加蓋全部原留印鑑:
(1)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2)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
(3)非採郵寄方式。
4. 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5. 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且大小寫金額應相符。
6. 支票上應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之全名;如係委託金融機構繳交各項稅費款,應於受款人欄位記載「○○銀行(繳交○○稅費款)」;如係委託金融機構匯款,其支票受款人欄應填載「○○銀行(委託匯款)」,並應依支出傳票記載匯往之金融機構及受款人名稱與帳號,填具匯出匯款委託書或申請書,並加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辦理匯撥,由出納管理單位即日匯出,並將匯款金融機構所掣發之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其屬執行多筆支出傳票之匯款憑證,得逕送會計單位。
7. 各機關如規定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者,從其規定。
8. 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9. 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並將支票號碼剪下貼附於支票領取證背面,重新簽發,不得塗改。其他各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加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
10.機關已簽發之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或空白支票,或原留印鑑遺失時,應即向付款之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手續。
11.機關向國庫經辦行續領專戶支票時,如有作廢支票,應將該支票號碼剪下,貼附於支票領取證背面繳回;帳戶銷戶時應將未使用之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一併繳回。存款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支票,或將支票交付郵寄,或將款項匯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
(五)國庫機關專戶以持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或專屬網路轉帳支付者,除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所載之金融機構及受款人名稱與帳號等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應與受理之國庫經辦行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轉帳交易額度。
2. 轉帳交易至少應經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即編輯、審核、核定及放行;上述各層負責人員,由各機關首長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指定或授權代簽人辦理,並依各機關內部控管及資訊安全作業程序辦理。
3. 持有金融憑證載具人員,應妥善保管,職務異動時,應將金融憑證載具納入交代事項。
4. 每日轉帳交易完成後,出納管理單位應檢附經機關相關人員簽章確認之付款結果證明文件及傳票單據等憑證資料送會計單位。
(六)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時,應即查明處理。
(七)出納管理人員款項付訖後,依下列規定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並簽章:
1. 應依實際付款順序詳實正確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按日結計清楚。
2. 現金出納備查簿日期欄應填列實支日期,並於傳票欄填入傳票種類及號數。
3. 上開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八)支出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付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九)辦妥支付之相關單據證明,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
二、辦理「國庫存款戶」收入退還之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應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俟用印核章後,送國庫經辦行憑以辦理退庫。
(二)國庫經辦行應將退還款項由「國庫存款戶」轉列各該機關在國庫經辦行所開立之「機關專戶」。
(三)出納管理人員續按上開國庫機關專戶支付之作業程序辦理。
(四)收入機關辦理國庫收入退還,應將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員之印鑑卡,送辦理退款之國庫經辦行,以備查驗,更換時亦同。
控制重點
一、出納管理人員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辦理支付作業。
二、出納管理單位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應依限辦理支付。
三、機關專戶存款餘額是否有不足支付之情形。
四、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撥者,支票受款人欄應填載「○○銀行(委託匯款)」,並應依支出傳票記載匯往之金融機構及受款人名稱與帳號,填具匯出匯款委託書或申請書,並加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辦理匯撥,由出納管理單位即日匯出,並將匯款金融機構所掣發之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其屬執行多筆支出傳票之匯款憑證,得逕送會計單位。
五、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其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
六、以網路轉帳支付者,應與受理之國庫經辦行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轉帳交易額度。
七、 以網路轉帳交易至少應經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即編輯、審核、核定及放行;上述各層負責人員,由各機關首長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指定或授權代簽人辦理,並依各機關內部控管及資訊安全作業程序辦理。
八、以網路轉帳支付者,持有金融憑證載具人員,應妥善保管,職務異動時,應將金融憑證載具納入交代事項。
九、每日網路轉帳交易完成後,出納管理單位應檢附經機關相關人員簽章確認之付款結果證明文件及傳票單據等憑證資料送會計單位。
十、接獲金融機構退匯通知時,應即查明處理。
十一、出納管理人員款項付訖後,應依實際付款順序詳實正確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按日結計清楚,並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並簽章。
十二、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出傳票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支出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付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十三、辦妥支付之相關單據證明,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
十四、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之國庫經辦行或銀行存款核帳清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法令依據
一、國庫法第9、10條
二、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7、19條
三、公庫法第8、17、18條
四、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2、3、8條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第6、9條
六、出納管理手冊第9、10、11、17、21、46、48、49、50點
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八、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九、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中央銀行訂定)
使用表單 一、匯出匯款委託書
二、匯款申請書
三、收入退還書
四、現金出納備查簿
五、現金結存表
六、機關傳票遞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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