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庫集中支付
作業程序說明
一、會計單位簽發付款憑單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
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二、出納管理單位遞送憑單
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後,並於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 財政部國庫署(註)辦理支付。
三、出納管理單位通知受款人領取支票
屬於受款人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四、款項領取方式: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自領。
(三)郵寄。
(四)領回轉發。
控制重點
一、 付款憑單應即時遞(傳)送財政部國庫署(註)。
二、 領回轉發之國庫支票應妥善保管。
三、 領回支票應即時通知受款人領取。
四、 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者,應註明原
因。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16、17、19條
二、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7、12、13點
三、 公庫法第16條
四、 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
五、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使用表單
一、付款憑單、轉帳憑單
二、國庫支票
三、粘貼憑證用紙
註:原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業於102年1月1日與財政部國庫署整併,統籌 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作業。
一、會計單位簽發付款憑單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
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二、出納管理單位遞送憑單
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後,並於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 財政部國庫署(註)辦理支付。
三、出納管理單位通知受款人領取支票
屬於受款人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四、款項領取方式:
(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自領。
(三)郵寄。
(四)領回轉發。
控制重點
一、 付款憑單應即時遞(傳)送財政部國庫署(註)。
二、 領回轉發之國庫支票應妥善保管。
三、 領回支票應即時通知受款人領取。
四、 庫款領取方式以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者,應註明原
因。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16、17、19條
二、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7、12、13點
三、 公庫法第16條
四、 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
五、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使用表單
一、付款憑單、轉帳憑單
二、國庫支票
三、粘貼憑證用紙
註:原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業於102年1月1日與財政部國庫署整併,統籌 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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