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行收納收款作業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出納管理人員收到相關單位之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
二、 出納管理人員收受款項時,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經收現金,如發現有錯誤、偽造或變造時,應查明處理。
(二) 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 按編號順序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四) 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 出納管理人員收妥款項後,應在收入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員私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詳實正確登入備查簿,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
(二) 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
(三) 上開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四、 出納管理人員依規定將收入款項送存國庫經辦行(指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其轉委託代辦國庫業務之金融機構):
(一)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或其機關所在地距離國庫經辦行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5日,如有特殊情形者,須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始得延長之,但以1個月為限。又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於依限繳庫前,得應業務需要,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帳戶,委託代收,其產生之孳息,應繳回國庫。
(二) 支票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
(三) 收入款項送存,應依下列款項性質填具送金單(簿)或繳(存)款單據,向國庫經辦行繳納:
1. 各項歲入,填具繳款書。
2. 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款項繳庫,應填具繳款書。
3. 當年度或以前年度支出在本年度支領之經費遇有賸餘,於國庫收支結束前繳還國庫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
4. 以暫付款科目出帳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數及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
5. 款項存入機關專戶者,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 自行收納款項彙解各項收入款時,屬票據繳納者,應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屬電匯款者,應在「收入憑證粘存單」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
五、收入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六、業經辦理收納之繳款憑證及收據,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控制重點 一、 收受款項,應按編號順序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二、 收受現金,應妥慎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
三、 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詳實正確登入備查簿,並在收入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員私章。
四、 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五、 各種收入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自行收納者外,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
六、 收入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七、 業經辦理收納之繳款憑證及收據,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八、 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得斟酌需要,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連同國庫或銀行對帳單、存款差額解釋表(當月無需編製者免送)及存款分析表,送會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九、 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之國庫經辦行或銀行存款核帳清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4、5、9條
二、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8、9、16、21、22條
三、 公庫法第5、9、11條
四、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第2、3、6、8條
五、 出納管理手冊第10、11、19、20、29、42、46、48、50、51、52、55點
六、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2、4、5、6、16、17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使用表單
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繳款書
三、支出收回書
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五、現金出納備查簿
六、現金結存表
七、機關傳票遞送簿
一、 出納管理人員收到相關單位之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
二、 出納管理人員收受款項時,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經收現金,如發現有錯誤、偽造或變造時,應查明處理。
(二) 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 按編號順序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四) 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 出納管理人員收妥款項後,應在收入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員私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詳實正確登入備查簿,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
(二) 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
(三) 上開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四、 出納管理人員依規定將收入款項送存國庫經辦行(指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其轉委託代辦國庫業務之金融機構):
(一)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收入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或其機關所在地距離國庫經辦行在規定里程以外者,最多得保管5日,如有特殊情形者,須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始得延長之,但以1個月為限。又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於依限繳庫前,得應業務需要,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帳戶,委託代收,其產生之孳息,應繳回國庫。
(二) 支票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
(三) 收入款項送存,應依下列款項性質填具送金單(簿)或繳(存)款單據,向國庫經辦行繳納:
1. 各項歲入,填具繳款書。
2. 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款項繳庫,應填具繳款書。
3. 當年度或以前年度支出在本年度支領之經費遇有賸餘,於國庫收支結束前繳還國庫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
4. 以暫付款科目出帳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數及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之暫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
5. 款項存入機關專戶者,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 自行收納款項彙解各項收入款時,屬票據繳納者,應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屬電匯款者,應在「收入憑證粘存單」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
五、收入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六、業經辦理收納之繳款憑證及收據,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控制重點 一、 收受款項,應按編號順序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二、 收受現金,應妥慎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
三、 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詳實正確登入備查簿,並在收入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員私章。
四、 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查明處理;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五、 各種收入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自行收納者外,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
六、 收入及現金轉帳傳票,應依照規定時間執行收款後,登記遞送簿移送會計單位。
七、 業經辦理收納之繳款憑證及收據,應於次日前整理完竣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送會計單位據以入帳。
八、 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得斟酌需要,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連同國庫或銀行對帳單、存款差額解釋表(當月無需編製者免送)及存款分析表,送會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九、 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之國庫經辦行或銀行存款核帳清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法令依據
一、 國庫法第4、5、9條
二、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6、8、9、16、21、22條
三、 公庫法第5、9、11條
四、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第2、3、6、8條
五、 出納管理手冊第10、11、19、20、29、42、46、48、50、51、52、55點
六、 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2、4、5、6、16、17點(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使用表單
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繳款書
三、支出收回書
四、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
五、現金出納備查簿
六、現金結存表
七、機關傳票遞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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