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槍械彈藥領用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警專總字第0940503233號函訂定 一、為加強防護管理本校槍械、彈藥,確保領用、繳交之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槍械、彈藥集中保管,於總務處(械服組)槍、彈庫內,各單位有關教學射擊、常年訓練、勤務派遣等使用槍彈,應依行政程序填寫「領用公物單據簿」,申領核撥使用。 三、訓導處於每學年(期)開學後,依各隊學生射擊實際人數之需要,調整撥發槍械數量,以供學生教學射擊訓練。並通報各隊應按撥發數量,依規定填寫「領用公物單據簿」,向總務處領取。 四、訓導處於每學年(期)開學後,依各隊學生射擊實際彈藥數,循行政程序請領實際彈藥數量,以供教學及勤務之使用。 五、各隊領(繳)槍械,應由中隊長或訓導帶領事務員辦理手續並沿途押送,當場核對清點數量。訓練彈整箱拆封點交時,應由督察、訓練、後勤業務管理人員在場監督當場拆箱點交。彈殼繳交時亦同。 六、各隊實施射擊或訓練課程,領取槍彈時間為上午八時,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施教完畢,即應將槍械保養清潔。 七、各隊使用槍械後由區隊長或事務員負責帶領學生保養擦拭,中隊長或訓導應負責清潔檢查,並於槍枝保養工作單上簽章。 八、保管與保養: 保管責任:武器彈藥在倉庫中由保管人員負責,運輸中由護運人員負責,分發使用中,由使用人負責。 保養責任:各隊槍枝使用後,除依前條規定擦拭外,庫存槍械,必要時,得由管理員協調學生總隊派員協助保養。 九、各隊使用槍械後,須連續領出保養二次,以免槍枝鏽蝕。若於射擊中或射擊後發現槍枝損壞,由事務員依送修程序,填報送修簿,交由總務處(械服組)送警察機械廠維修。 十、各隊因教學實際需要,必須於清晨或夜間加強學生射擊訓練,無法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槍、彈繳庫時,使用單位應辦理槍枝及彈藥留用手續,由單位主管或大隊長以上主管,出具證明,送交總務處(械服組)列管憑辦。槍枝、彈藥當晚留存於領用單位或隊上時,應置放於槍、彈櫃內妥為保管。 十一、各隊領取槍械、彈藥後,由總務處(械服組)辦理「單位財產登記卡」,由使用單位主管簽名,並依規定填寫備妥下列資料:學生訓練保管配用槍枝簽認登記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隊上、一份送交械服組列管)、警用槍枝單槍資料卡、槍枝保養工作單、彈藥領用數量消耗卡,以備檢查。 十二、警政署及本校年度裝備檢查,各領用單位應將撥發之槍械、彈藥擦拭保養,按指定日期、地點排列受檢。 十三、參加國內或校內舉辦各項射擊比賽,於比賽前由業務單位依行政程序,申領撥發使用外,並填寫「留用公物單據」送械服組列管,由領用單位專責保管,比賽後應保養清潔再行繳庫。 十四、本校射擊隊、警衛隊暨常年教育所用槍彈,應依行政程序申請。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