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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30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4201723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執行場地設
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
教室、學生寢室、及日新樓會議室。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三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得免徵使用規
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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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項次
收費項目
場地
水電費
空調設備費
場地費
視訊設備費

中正堂大禮堂
一千九百九十八元/小時
一千四百四十三元/小時
三千二百九十四元/場
二千八百零六元/場

樹人樓
國際會議廳
一千二百七十九元/小時
七百五十二元/小時
二千八百二十六元/場
三千一百六十九元/場

教室
九十二元/小時
一百零八元/小時
二百三十六元/日
三百八十元/日

學生寢室
三十六元/人、日
四十元/人、日
三十九元/人、日

日新樓會議室
二百二十八元/小時
一百七十七元/小時
二千八百二十六元/場
五十七元/場
備註
一、水電費及空調設備費:
(一)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每間)及日新樓會議室,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使用,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三)無空調設備之場地,免徵空調設備費。
二、場地費及視訊設備費:
(一)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及日新樓會議室,均以場次為計算單位,每場次使用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夜間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每時段三小時為一場次,不足三小時者,仍以一場次計;逾時使用未達下一場次時段者,免另計場次費。
(二)教室係供學員訓練之用,以每間每日為計算單位;學生寢室係供學員休息之用,場地費以實際住宿之每人每日為計算單位;上開費用未滿一日者,均以一日計算。
(三)無視訊設備之場地,免徵視訊設備費。
三、其他損失:使用各場地設施致生損害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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